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舞蹈艺术事业,加强和改进青岛市国际标准舞协会(简称青国舞协)会员工作,根据《青岛市国际标准舞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国际标准舞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青岛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业务指导下的社会组织,由各民族舞蹈艺术家、舞蹈教育家、社会活动家、职业国标舞者和业余国标舞爱好者自愿结合而成,是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舞蹈家及国标舞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会员结构
第三条 青岛市国际标准舞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四条 凡国标舞各种舞蹈培训俱乐部、体育舞蹈俱乐部、舞蹈工作室等各类规模性单位,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自愿加入本会,经本会领导组织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 青国舞协对其团体会员单位有业务指导的职能和义务。团体会员依照各自的章程(条例)建立会员工作机构,履行团体会员工作职责。青国舞协应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分层管理,帮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
第六条 实行团体会员年度工作会议制度,会议主要向全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汇报青国舞协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和成绩,并介绍当年的工作计划。会上还将在各团体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并综合考察团体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的履职情况。
第七条 个人会员可通过团体会员或其他途径申请加入青国舞协会员,个人会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应按照专业化、属地化、层级化、分众化的模式展开,团体会员应配合做好组织工作。
第八条 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发挥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引领舞蹈工作者,凝聚会员及广大舞蹈工作者的力量。
第九条 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队伍艺术水准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基层创作一线、新文艺群体和组织、青年舞蹈人才、少数民族人才等,丰富会员结构。
第十条 充分发挥舞蹈学校、高校舞蹈联盟等机构作为会员推荐单位,拓宽优秀人才入会渠道,不断壮大会员队伍建设。
第三章 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会费/年1000元
第十二条 成为团体会员后统一颁发:会员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优惠政策
1、免费参加青国舞协全年公益课(推荐一人)
2、参加教师培训班(享受青国舞协优惠政策)
3、参加青国舞协师资培训可晋级QBDA国家一级教师,有资格授邀参加中国“齐鲁杯”赛事评审工作。
4、报名参加青国舞协中国“齐鲁杯”赛事比规定优惠2%。
第四章 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分为:金牌会员 蓝牌会员
(一)青国舞协章程规定个人会员会费/年100元
(二)金牌会员:一次性交纳会费500元(享受会员终身制)
(三)金牌会员优惠政策:
1、免费参加青国舞协全年公益课
2、免费现场观摩比赛(每人发放1张入场券)
3、参加教师培训班(享受青国舞协优惠政策)
4、金牌会员可推选为协会理事会员参加代表大会
5、参加QBDA师资培训晋级评审后,协会可邀请评审执裁工作
6、参加青国舞协中国“齐鲁杯”每一站赛事都可以免费参加一项
(两人同为协会会员共同参加中国“齐鲁杯”赛事,只能免费参加一项)
(四)蓝牌会员:一次性交纳会费300元(享受会员终身制)
(五)蓝牌会员优惠政策:
1、免费参加青国舞协全年公益课
2、免费现场观摩比赛(每人发放1张入场券)
3、参加教师培训班(享受青国舞协优惠政策)
4、参加青国舞协中国“齐鲁杯”赛事,参赛组别报一项送一项
(六)成为会员后统一颁发会员证书
第五章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根据《青岛国际标准舞协会会员工作条例》制定《青岛市国际标准舞协会会员发展管理细则》,推进会员队伍管理规范化工作,突出对会员政治立场、道德品行、行为规范的要求,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加强对会员的纪律约束。
第十六条 拥护本会的章程。
第十七条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成绩和影响,在思想和业务上具有健康的品格和专业基础。
第六章 会员入会的程序
第十八条 提交入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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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条 经本会建档,核发会员证书。
第七章 会员的义务与权利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各声誉;第二十三条 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文艺活动、学术活动、赛事活动、舞蹈培训、公益课和艺术交流活动,优先获得本会相关信息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可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与并支持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缴纳会费,逾期一年仍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第二十六条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有退会意愿,经本人和入会申报单位申请,经本会领导组织审批后退会。
第二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九条 会员退会后不得以会员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会员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青岛市国际标准舞协会会员工作条例》制定《青岛市国际标准舞协会会员发展管理细则》,推进会员队伍管理规范化工作,突出对会员政治立场、道德品行、行为规范的要求,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加强对会员的纪律约束。
第三十一条 重视思想引领,加强对会员的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舞蹈工作者自律公约》,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实施常态化会员教育引导。加强对会员群体的政治、业务培训,使之常态化、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 推进行风建设,强化对会员政治立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要求,对会员有违法违纪违规或失德失范行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其处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情节严重者取消会籍等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三条 建立对会员的奖励机制,对年度优秀会员进行颁发证书或召开表彰大会,加大对正面典型人物的宣传力度,带动舞蹈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艺界核心价值观,形成舞蹈行业“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良好风气。
第九章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破坏本会声誉的行为以及受到法律制裁者,予以除名。
第十章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青岛市国际标准舞协会负责解释。